艾滋病人:行政管理和法律关爱并重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9 16:46) 点击:513 |
艾滋病人:行政管理和法律关爱并重 法律不仅有强制的力量,也有温暖生命的能量。受制于医疗水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等特殊群体的权利诉求注定与常人不同,法律应如何作为? 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恶意传播“艾滋病毒”、实施吸毒贩毒等违法行为,又如何惩罚和矫治?6月21日,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共同主办了中国艾滋病人的管理模式与法律保障专家研讨会,30余名来自法学、新闻、医学等多个学科的专家学者围绕上述话题展开深入探讨。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碰撞 艾滋病,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AIDS),因其几乎百分百的死亡率和极强的病毒传染性让人闻之色变。艾滋病病毒在人体的潜伏期平均为12年至13年,病毒感染者发病前可以无任何症状,能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但是一旦其感染病毒的隐私被泄露,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排斥。“恐艾症”成为许多人的通病,实践中,还发生过医生故意向患者生活的社区透露患者信息、新闻报道披露患者隐私的极端案例。 “法律对特殊患者的隐私已经予以明确保护。”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刘XX表示。她介绍,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感染了传染极强病毒的患者,是否有对直接接触的医护人员如实告知的义务?对此,法律并不明确。患者的隐私权与医护人员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进行价值衡量?个人认为,不能忽视特殊岗位工作者的权利和职业保障,特别是对医护人员、司法人员等直接接触病患有职业暴露风险群体的权利,患者有向他们真实告知的义务。 “目前一些数据表明,由于推行百分百安全套等措施,通过危险、短期的性交易传播艾滋病病毒的现象已经得到控制,传染率呈下降趋势。相反,由普通人之间亲密性爱行为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传染率在上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副教授赵军说,这种情况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告知义务吗?不同群体病毒传染率的改变,让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权利与义务之间变得难以衡平。 “做到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对普通人来说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陈雄飞感慨。但是,艾滋病患者也有人格尊严,需要社会予以尊重。社会患上“恐艾症”,一定程度上是将源于艾滋病病毒传染性无限扩大的认识误区,例如误认为病毒可以通过空气传染。普通公众对病毒的认识并不全面,采取何种特殊防范措施、人群如何自我防护等问题并不明确。 如何进一步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反歧视的政策,实现社会的公平?这个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的深思。 “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学会宽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许身健说。在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冲突中,包容是和谐的重要因素。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在奥斯维辛集中营等关押残疾人并杀害,在单一化价值衡量、追求表面华丽的集权社会中,法西斯无法宽容“残疾”。但在文明、开放的社会当中,我们可以宽容“病毒感染者”。关注艾滋病患者,不仅彰显了仁者爱人,也能进一步推动社会和谐。 一些与会者表示,应该认识到,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是有限的,公众并不需要过分恐惧,应该更多地看到,感染者经受着病痛的折磨,不能再给他们增加精神折磨。 分类思路与集中管理治疗 实际上,自1985年我国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人起,艾滋病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共卫生问题。 实践中,许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生活贫困,不少人实施了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不少人实施了抢劫、盗窃、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在一些落后的民族聚居地区,上述问题更为严峻。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及疏漏,涉罪艾滋病人存在“羁押难”、“矫治难”、“回归难”等疑难问题,不少地方不得不 “抓了放,放了抓”或者“与监狱无缝衔接”。 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难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院、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当前,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有效解决这一个问题,需要刑法学、刑事法学、犯罪学、社区矫正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通力合作,提出综合、妥当的方案。” 国际经验表明,准确定位、分类管理高危人群是防治管理艾滋病的核心方法。而随着2006年1月国务院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工作逐渐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强制戒毒所内的治疗康复和教育等内容,对集中管理涉毒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提供了一定依据。 在此背景下,以“蓝莲花家园”命名的集中管理治疗工作模式应运而生。继2008年5月组建成立第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集中管理治疗大队“更生苑”之后,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相继组建了“矫治苑”、“关爱苑”,收治全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的男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赵XX介绍,“蓝莲花家园”(取生命康复之寓意)对涉毒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集中管理和治疗,实行“家园管理模式”。它超越了以往工作模式,通过“依法管理与家园关爱相结合、行为矫治与心理矫治相结合、医疗救治与戒毒康相结合、家园服务与后续照管相结合”等措施,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依法、关爱、矫治、更生’是蓝莲花家园最基本的管理理念。”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邓刚介绍,家园努力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营造一个温馨和谐、健康向上、充满大爱的大家庭,戒毒人员不会受到歧视,民警也更加注重营造情感氛围。“从绝望、报复社会到回归社会,进入家园矫治的学员发生了重大改变”。 众多与会者对该模式表示高度认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X认为,感动心灵在矫治当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强制管理固然重要,但心理秩序的建构也很重要,家庭温情般的关爱对心理矫治作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吴宗宪说,“除了注重家庭温情和社会扶助,还可以利用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如利用宗教的精神指引,以帮助艾滋病患者进行心理矫治。” 管理模式的完善与法律衔接 2012年,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签署合作协议,成为该院教学科研实践基地。“蓝莲花家园”模式作为针对特定的艾滋病人在司法行政戒毒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关爱治疗的机制探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课题组对其进行了实证研究,评估该模式的绩效与问题,总结其中经验及教训。课题组认为,依法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蓝莲花家园”模式包含了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权益、从特殊高危人群角度推进社会和谐、推动和促进司法改革等现实意义。 不过,也有与会专家对强制管理的方式提出了质疑。2012年3月,联合国12个机构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各国关闭强制性拘禁戒毒和康复中心,并在社区中开展自愿、知证的、基于权利和健康和社会服务。这份声明曾引起了学界的热议。学界普遍认为,对于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吸毒人员,能否去强制化,仍是需要继续深入考量的问题。 当然,由于采取集中治疗管理模式,使得家园工作人员也面临不少挑战,他们的权益保障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政委李兵认为,关爱、教育、医疗、矫治,对于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来说,缺一不可。但要完成这些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外部保障机制,特别是对工作人员的机制保障。在管制场所内,发生过医护人员和民警被感染的个案,这些特殊岗位上的工作者在生活中还遭到歧视。设计合理的制度保障他们的权益,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引发学界诸多争议的,还有法律之间“断层”现象。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副教授雷小政介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犯罪问题处理的专项法律或法规,因此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非常重要。实施强制隔离语境下的集中管理,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范畴,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效力层次不高。对此,应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将其上升为艾滋病防治法,并及时修订与艾滋病防治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完善其与行政处罚法、戒毒法、刑法、刑诉法等的衔接,可在刑诉法中可明确“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人群特殊诉讼程序”规定。此外,与社区矫正的衔接,与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等的衔接,也需要考虑。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家庭伦理秩序,同时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婚姻、性、继承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在婚姻法中可明确界定禁止艾滋病人结婚的条件和例外。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XX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应有特殊处遇。一是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二是应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保护其隐私权。三是建立特殊的诉讼程序,以满足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正当性同时符合社会防卫的需求。可以把强制医疗的范围扩大,将吸毒、酗酒、传染病感染者涵括在内,不必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单独设立制度程序。四是在刑罚执行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等等。 刘XX认为,要注重各个单行法与艾滋病防治条例之间的衔接,最好以一部法律解决上述问题,如以传染病防治法来解决各方主体的责任及关系处理等问题。“公共卫生、社会防卫与人权保护之间关系要妥善处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